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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篡改房屋承租人将八旬老母撵出家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22:34 新商报

  伪造“变更承租权申请书”,将母亲“请”出家门

  新商报讯(首席记者曲家乙)为了一套公房,女儿竟伪造了“变更承租权申请书”,私自盖上母亲的印章,瞒着八旬老母变更了房屋的承租人,并随后将母亲“请”出家门。母亲无奈之下,将女儿和该公房的产权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公房继续由其母亲承租,要求女儿一家在限期内搬离。

  母亲诉称:

  女儿骗房将她赶出家门

  据78岁的李梅(化名)诉称,1996年,她原租住的公房拆迁,回迁后,由动迁单位安置居住在中山区的一套60多平方米房屋里,该房屋是某单位的产权房,李梅是承租人。

  2003年6月,李梅的女儿韩芳(化名)瞒着母亲伪造了一份变更承租权的申请书,并欺骗产权单位将该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同时将亲生母亲撵出家门。李梅认为,女儿的行为侵犯了她的承租权和居住权,因此,将女儿起诉到法院。

  女儿韩芳辩称,那套房子原承租人确实是母亲李梅,但2002年,母亲立遗嘱要把承租人变更为女儿韩芳。后来,经李梅同意,最终把房屋的承租人做了变更。另外,韩芳自称,她并没有撵走母亲,是李梅自愿到其儿子家居住的。

  该房屋的产权单位辩称,房屋是单位的自管公房,单位有权处置,韩芳申请变更承租人,其申请手续完备,单位这才变更了承租人,所以此事与单位无关。

  争论焦点:

  是家庭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此案受理过程中,韩芳坚持认为该案属于家庭内部成员因承租权发生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也一度认为此事难以立案。到底是家庭成员的内部纠纷,还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时之间成为争论焦点。

  李梅的代理律师——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曲瑞雪律师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也认为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判决:

  女儿一家限期搬离房屋

  法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因韩芳赡养母亲李梅出力较多,李梅立下遗嘱,同意死后将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女儿韩芳。后来,韩芳向房屋的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并出具了母亲李梅的印章和遗嘱,根据这些材料,产权单位在没有当面征得李梅的同意下,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韩芳。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房屋产权单位变更承租人应征得原承租人的同意,而盖有李梅印章的申请书和她签字的遗嘱,并不能证明李梅同意变更房屋的承租人为韩芳。因为印章须当着李梅的面盖上或者她亲自盖的才生效,而遗嘱即使真实,也因李梅健在而并不生效。所以,产权单位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没有事实、法律和政策依据,房屋的承租人应该重新变更为李梅,而女儿韩芳一家则应在限期内,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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