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拆水表窃水 房东也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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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7:59 沈阳网-沈阳日报 | |||||||||
本报讯私拆水表,把供水管线与用水管线直接连接,有人企图如此窃水,结果被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记者11月1日了解到,《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施行后的第一起窃水官司尘埃落定,窃水者被判补交水费及滞纳金,而房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11月21日,沈阳市扁钢厂将座落于东陵区方凌路的面积176平方米的房屋租给王某开办电脑刺绣厂,租赁期为5年,水、电、卫生等费用由王某自负。但2005年3月,王某
经东陵区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交纳水费14976元及滞纳金225元。出租房屋的沈阳市扁钢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伏桂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