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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第一电耗子”昨日被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6:2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晁阳 实习生 雷晓娟)陕西“第一电耗子”窃电大案经过多次开庭后终于有了结果。昨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公安雁塔分局看守所对“陕西第一电耗子”王建荣宣读了判决结果: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3年9月王建荣将曲江特种金属制造厂承包给了张占贝。2003年11月12日西安市供电局对该厂终止供电。后王建荣先后指使王永好、钱宝随等人窃电。经查,该厂被终止供电
后至被查获期间一直正常生产,窃电358天,窃取电费金额为295392.96元。

  后经查明,2003年9月王建荣将曲江金属制造厂承包给了张占贝,张、王二人达成协议,该厂电费由王建荣承担。2003年11月12日西安市供电局城南供电分局对位于曲江二干曲江支26号杆的曲江特种金属制造厂下达了停止供电通知书。后王建荣指使王永好、钱宝随(均已判刑)等数人利用丝具杆、U型环等作案工具进行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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