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脚急刹车惹来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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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1:51 今晚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一乘客乘坐公交车期间,司机为躲避行人一脚紧急刹车致该乘客摔倒受伤。乘客将司机及其所属公交公司一并推上了被告席。日前,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交公司与原告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其应对原告的此次意外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2900余元。 今年9月18日15时30分,杜某带着女儿在河西区前程里车站乘坐846路公交车。车辆
法庭上,被告司机辩称,他是怕撞上拦车的路人才踩的刹车,属于正常制动,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杜某乘坐无人售票的846路公交车,上车投币后,即与被告公交公司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公交公司负有依照合同约定安全地将杜某送至目的地的法律义务。被告公交公司应当对非因原告自身健康原因以及非因原告故意、重大过失等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魏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可以基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运输人违约的事实要求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亦可以根据其因被告司机及拦车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事实要求司机及拦车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中,原告仅可选择其一。原告现要求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魏某、被告公交公司与拦车人的侵权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