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商人:凭什么罚我2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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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5:17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永嘉人汪庆利与人合伙在福建省霞浦县创办一家超市,该超市却让他卷入了一场官司。今年9月1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就汪庆利状告霞浦县国税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该县国税局对汪庆利偷税问题的处罚决定。该县国税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天下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3年,汪庆利与几位朋友合伙在福建省霞浦县投资200多万元,租下霞浦
去年4月19日,霞浦县国税局对中联超市进行税务检查,提走一本超市的现金账本。随后,以中联超市的现金账为依据,责令中联超市的合伙人之一汪庆利于2005年11月15日前,向该县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 汪庆利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缴定额税的纳税人,被发现少缴税的,税务部门不予处罚,但要对其重新定税,因此他在期限内未申报。今年3月6日,霞浦县国税局以汪庆利存在偷税行为为由,对汪庆利处以近28万元的罚款,汪庆利向宁德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6日,宁德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霞浦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 6月8日,汪庆利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霞浦县国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单凭现金账本就认定汪庆利偷税的主要证据不足。 7月1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中联超市是由汪庆利等多人投资的,霞浦县国税局只认定汪庆利为唯一经营者,就作出只对汪庆利一人的处罚,其认定的处罚主体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霞浦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罚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撤销霞浦县国税局的霞国税罚(2006)第001号《关于对汪庆利偷税问题的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 在前天的庭审中,双方就霞浦国税局对汪庆利所作的行政处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当天,法院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周俊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