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为流动农民工解除养老“后顾之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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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7:42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11月16日电(记者岳德亮)今后,在浙江省内流动的农民工不用再为养老保险“白交”而烦恼了,个人账户可在省内无条件跨统筹范围转移。 农民工的流动性大,但是以往由于受财政体制和统筹地政策因素的制约,在跨统筹地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还存在较大的障碍。因此,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一直不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县市,今年必须统一提高到8%。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社保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地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