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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还贷逾期被扣保证金一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2:08 重庆晚报

  本报讯消费者按揭购买跑车,在12个月还款期中有10个月未按时兑现。尽管消费者在一年内还清了全部贷款,还是被经销商扣了1万多元的保证金。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认定扣保证金属于格式条款,对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一方有利的理解,判决经销商退款。

  法院调查,市民刘某在去年3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21.3万元的现代
跑车。签约时,刘交纳了首付购车款、首付保险费、首付管理费等9万余元,其中包括1.49万元信用保证金。刘在签约次日就提到了新车。合同约定,刘应当在12个月内交清全部按揭购车款。如果刘未按时还款或还款不足,都视为刘违约,违约两次扣50%信用保证金,违约3次扣全部信用保证金。而刘在实际还款中,前后共发生了10次超期还款。

  经销商认为刘违约,遂扣除了刘某的全部保证金。而刘却认为自己支付完全款,经销商无权扣保证金,并为此起诉要求经销商还款。

  法庭上,双方对合同的理解有分歧。经销商认为,《按揭合同》和《汽车消费贷款追偿协议》都约定,如果刘3次未按约支付按揭本息,经销商作为刘的保证人就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刘某却搬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明细表》,该表第六条载明:表中除履约保证金在贷款清偿完后退还给客户外,其余款项均是贷款购车费用。该条款表示只要她还清贷款,经销商就应该退还保证金。而且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保证她还款,事实是她在一年内全部还清了车款。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保证金退还条件的条款,是经销商为重复使用单方预先拟定且未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为消费者一方考虑,从消费者角度理解。本案中,刘在一年内还清全部贷款,经销商没有任何损失,而刘也向银行承担了违约责任,经销商应按照《明细表》记载,退还刘的保证金。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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