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元买自己照片 警花获赔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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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41 新京报 | |||||||||
法院认定出售照片的广告公司已侵犯该警官肖像权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通讯员 祝茜)昨日,东城法院支持了公安医院民警王警官的诉求,一审判令侵犯其肖像权的一家广告公司向她支付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查明,今年3月,王警官在一家摄影公司拍摄了艺术照片。3月8日,她发现自己
随后,王警官以安然兴华公司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安然兴华公司辩解说,他们是负责为摄影公司加工照片的,加工后留下了作为试样的两张照片,并没有随意出售,收取王警官的35元仅是加工费。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安然兴华公司未经王警官同意,将其照片售卖,具有明显的赢利目的,侵犯了王警官的肖像权。法院根据实际情节做出上述判决,同时判令该公司向王警官书面赔礼道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