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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猝死 学校被判赔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3:57 新京报

  学校因对学生健康状况失察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初三学生小冲(化名)在上体育课时突然死亡,他的父母认为学校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昨日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冲父母各项损失1.5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小冲父母称,2005年12月8日,小冲因胳膊骨折在家休养到2006年1月学期结束。小冲的父亲说,2006年2月开学后,他曾跟班主任特别强调,小冲不能上体育课,班主任表示同意。2006年3月3日下午,就在开学后的第二周,体育教师安排小冲参加了跑步和单腿跳等活动。由于活动剧烈,小冲突然昏迷,小冲父亲在接到学校的电话通知后,马上赶到学校,把孩子送到医院,但最终小冲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尸检报告,小冲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健康状况所致,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未了解其能否参加运动的情况下,即让其参加体育课的较大运动,且未对小冲加以有效的保护,故学校应对小冲的死亡适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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