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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要费等大案台湾民众将可参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6:24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21日讯 台“司法院”完成《"国民"参审条例》草案初稿,使一般民众可担任参审官,享有和法官相同的职权,审判如机要费案等社会瞩目或对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司法院定于下月八日起在北、中、南、东四区举行公听会,希望能在本会期将法案送“立法院”审议。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依据司法院的规划,民众参审限于一审的刑事案件,起诉
罪名需符合以下任一款情形: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罪(包括特别法在内约有八十几种罪);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的贪污罪;领导人选举罢免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条之一的投票行贿罪;或其它社会瞩目、对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参审须由被告提出声请,或由法官依职权裁定,检察官则无权发动。但被告如已为有罪的陈述,就不能声请参审。

  要担任参审官,必须是“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五岁未满七十岁,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者,但受破产宣告、曾被判有期徒刑确定、曾因吸毒受观察勒戒处分、及参审会影响民众信心等十三种情形时,不能担任参审官。

  此外,“总统”、“副总统”、中央及地方各级首长、民代、现役军人、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曾任这些专职,以及党工、神职人员,都不能担任参审官。

  各县市政府须将符合年龄、学历的名单造册,交给各地方法院的遴选委员会,由委员会抽签选出法官预估人数的一点五倍,并剔除不合资格者供法院个案之用。

  参审案件以三位职业法官加上遴选委员会抽签出来的四位参审官组成合议庭。参审官在参审前要宣誓不受请托,不受贿,并谨守秘密,参与审判前,参审官除起诉书外,不能阅览卷宗或证物,以免预断。而为区辨参审官和法官,参审官在法庭上着一般服装。

  审判长在开始审理前,应告诉参审官被告被起诉的罪名的构成要件,参审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或被害人,案件原则上一次辩论终结,辩论终结后,合议庭七人立即评议,并立即宣示判决结果,评议中参审官和职业法官的票“一样大”,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都可表示意见。

  参审官属无给职的荣誉职,但可领日、旅费,如逃避不执行职务,可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下的罚锾,若有应回避事项而不回避,可处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若想影响审判结果而请托参审官,可处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若妨害或报复参审官、其配偶、五亲等血亲等,依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为此条例影响层面大,草案规定试行三年,期满评估成效,必要时再延长三年。(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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