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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杜绝“二房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6:4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宇鑫)酝酿已久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昨日终于现身,在首都之窗网站上进行公示。其中规定,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这也意味着靠上述行当营生的“二房东”们的生意要做不下去了。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二房东”扎堆的地方是本市的高校周围。在一些高校的BBS论坛和校园海报栏里,日租房的信息可谓铺天盖地。靠着月租房与日租房之间的租金收益差,一批人专职做起了“二房东”。在高校周边,一间没有装修,仅配备基本生活用品的单人间日租价格为50元-70元/天,带空调彩电双人床的装修房为80元-100元/天。

  越来越多的人瞄准了高校周边的短租市场。还有个别学生在了解了日租房的经营之道后,也到外边租房做起了“二房东”,月收入最高可以过万。但其交易安全很难保证。《办法》规定,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这可以被看作向“二房东”们叫停。

  ■成套住宅人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办法》还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无安全隐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的要求是首次提出。据介绍,制定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住宅内人员过于密集造成安全隐患。不过这条规定却可能会难为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们,特别是那些搬出集体宿舍,专心备战考研的学子。

  ■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主管部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二)承租人是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由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入住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组织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承租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暂住证。(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四)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房屋租赁实行强制备案

  呼声甚高的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度也在《办法》中出现。为了对付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税现象,本市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由区县房管局负责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据了解,早在1995年5月,建设部就发布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但北京并没有依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2004年开始执行的《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税费。但正因为备案率低,导致缴税的人寥寥无几,使目前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缺口。”我爱我家副总经理胡景晖说。

  按《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RJ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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