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为实习生扣缴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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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6:44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要由实习所在的企业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通知还明确,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J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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