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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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31 中安在线-现代农村报 | |||||||||
当前一些企业用工不规范,存在不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福建省上杭县法院日前的一项判决表明,即使没有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罗某于2003年3月开始在上杭县某硅业有限公司做工,2005年11月,公司突然将罗某辞退,工资也仅发至当日。罗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并支付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公司则以罗某为短期临时性季节工、双方不存在劳动
上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从2003年开始。硅业公司不服,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罗某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罗某已在原告处工作并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接受原告的管理并领取报酬,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应当为被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同时,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被告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上杭县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罗某缴纳2003年3月至2005年11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原告支付给罗某经济补偿金2393.34元及经济补偿金1196.67元。(沈汝发陈立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