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讨要工程款告赢区政府 未获赔偿反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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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58 国际在线 | |||||||||
一位企业家告赢区政府后的遭遇 马昌华是一家集体企业的负责人,由于区政府的原因,他的工程款遭到拖欠,他打行政官司告赢了区政府,却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刑。现在他正在上诉。
【返回其他栏目】 [百态][记录][法制][乱弹][图片][博览]“把区政府违法颁证的盖子掀开了” 2006年1月13日,四川省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一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的老总马昌华,正和朋友们一起庆祝自己的56岁生日,突然被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了。 这场欢乐的聚会拉开了这位民企老总牢狱之灾的序幕。作为达州市开江县政协委员的马昌华,其所在的开江县政协至今没有收到来自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而中央政法委曾于1996年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 2006年10月17日,被羁押9个月之后,马昌华被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被拘捕时的罪名不一样,这次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 马昌华的案子可追溯到9年前的一个工程。 1997年1月16日,达州市新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公司”)与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达县二建”)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新区公司把西外镇团包梁小区B-1号房的修建承包给达县二建,达县二建垫资修建到二层时,新区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70%。 1998年年初,中地公司进场,与达县二建联合施工,并垫支了大部分建设资金。1998年年底,双方补签了一个《联合施工合同》,把落款时间提前至1997年1月18日。正是这份《联合施工合同》,后来成为通川区人民法院给马昌华判刑的重要依据。 他们施工的这块地,属于新区公司。早在1993年,新区公司就与当时的达县市(现在的通川区——记者注)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由于新区公司未能交清土地出让金,一直没有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 新区公司把自己掌握的土地偷偷搞了个“一女二嫁”。一方面,由于新区公司未能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中地公司和达县二建支付工程款,1999年8月,经过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三方达成了一份协议。新区公司将团包梁小区B-1号房以及另一块地,以总价值680万元抵偿给中地公司,新区公司的几笔债务共计794万元,由中地公司代为偿还。相抵后,新区公司还欠中地公司114万多元。 另一方面,新区公司于1998年1月与另一家公司——达州市亨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签订合同,把团包梁小区B-1号房的土地转让给亨达公司。 “一女二嫁”当然要产生矛盾。2000年3月,中地公司和达县二建被亨达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两公司在B-1号房的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亨达公司的合法权益。 马昌华懵了:在自己的土地上修房子,怎么侵犯到亨达公司的利益了?但他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颁给了亨达公司。 他不能放任属于自己的土地和建筑落入亨达公司手中。通过调查,他发现通川区政府在亨达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就给公司颁发了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违法颁证,这个违法行为导致他的利益受损。 于是他以“违法颁证”为由,2000年7月把通川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和终审,三轮下来,2004年5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区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转让土地的法定条件,同时,亨达公司不仅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也没有交齐转让金,因此撤销通川区政府给亨达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马昌华历时近4年的行政官司终于打赢了。马昌华的女儿马群说:“我父亲把通川区政府违法颁证的盖子掀开了。”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