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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讨要工程款告赢区政府 未获赔偿反被判刑(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58 国际在线

  法院扣划了通川区政府的银行存款55万元

  根据四川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在“一女二嫁”导致的纠纷中,亨达公司已经出局,剩下的事情就是中地公司通过法律程序去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

  然而,达州市中院恢复执行中地公司与新区公司1999年的协议时,遭到阻挠,中地公司迟迟不能得到《国有土地使用证》。

  通川区人大常委会2005年在向上级的一份报告中,直接将省高院的判决称为“错误裁判”,可见通川区一些领导的态度。

  万般无奈之下,马昌华向四川省委领导写信求助说:法院判决再好,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民告官,老百姓是弱者……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心过问一下此事,我们再也拖不起了。

  马昌华的确拖不起了,中地公司的资金都投入到了这个工程,一直收不回钱,公司已经被拖得奄奄一息;原先在一片荒地上动工的工程,如今成了一个烂尾楼,孤零零地淹没在周围矗立的楼群之中;他家里的防盗门被砸得凹凸不平——那是讨薪的民工因为拿不到工钱,朝他发泄不满和愤怒。

  对于区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11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输了官司的一方往往会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但是不执行法院判决是违法的。

  此事引起了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室的关注,该机构给四川省委督查室发了转办件,后者又给达州市委督查室发文要求认真处理。

  鉴于达州市中院执行不下去,2005年10月,四川省高院决定,由邻近的巴中市中院异地执行该案。

  2005年10月起,短短两个月间,巴中市中院至少发出了4份民事裁定书来落实工作,巴中市中院还查明新区公司是通川区政府开办的企业,鉴于新区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因此追加通川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并扣划了通川区政府的银行存款55万元。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使得案件的执行步伐大大加快。但扣划了通川区政府的55万元之后不到3个月,马昌华即被通川区公安分局拘留。案件的执行也就停顿下来。

  达州市人大一位官员表示,一下子要赔那么多钱,通川区政府当然要慎重行事。

  记者了解到,针对此事,通川区委、区政府曾召开常委会,并成立“专案组”(一说为“应诉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一位区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区人大副主任贾玲、区法制局张蓉和一位副区长等人,涉及部门还包括公、检、法。

  区人大副主任贾玲接受了采访。贾玲说:“现在的弱者不是马昌华,而是通川区政府。”

  当问到为何在巴中市法院开始执行通川区政府的财产后,通川区政府就把马昌华逮捕时,贾玲说区政府是在遭到执行后,才发现了马昌华作伪证的问题。

  谈到专案组的情况,贾玲接过话题说,她和区法制局张蓉就是成员。

  当询问专案组是一个正式机构还是临时机构,以及成员、职能、目的等详细情况时,贾玲又对专案组的存在予以了否认。

  11月7日,通川区法院和达州市中院都拒绝了采访。

  “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屈从于行政机关”

  对于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通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由马昌华书写的一份关于欠款的“情况说明”,以及中地公司与达县二建于1998年年底补签的《联合施工合同》,均系伪造,“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情况说明写于1999年3月20日,主要内容是新区公司的两笔欠款共计75万元,并且“于1994年起也未计息”。马昌华执笔写下情况说明,达县二建和新区公司分别盖章确认。

  法院判决认为,在1999年达县二建起诉新区公司的民事诉讼中,这份情况说明导致法院在75万元欠款之外,多判了45万元的利息,因为“于1994年起也未计息”是不真实的。

  马昌华在庭审中说,自己只是执笔而已,情况说明没有达县二建和新区公司的盖章确认,等于一张废纸,更何况自己当时并不知道75万元的欠款是否包含利息。他还表示,法院作出的计息45万元的判决,是根据法院的一份调解笔录计算出的,但按实际情况,根本计算不出45万元的利息。

  而对于伪造《联合施工合同》的指控,马昌华表示:不管有没有这份合同,自己参加了施工是否认不了的事实。

  他的代理律师李代波告诉记者,导致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不是因为这两份材料,而是由区政府的违法颁证行为,所以依据这两份材料来定罪站不住脚。

  四川省发展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对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了解后,11月7日以书面形式对通川区法院的判决提出了诸多质疑,这个委员会在质疑书中指出,本案存在先抓人后定罪的问题,马昌华以“涉嫌诈骗罪”的名义被批捕,却被掉换成“妨害作证罪”而被起诉和判决,马昌华“涉嫌诈骗”的罪证到哪里去了?

  对马昌华被法院认定伪造《联合施工合同》,委员会质疑说,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马昌华不仅实际参与了施工,而且大部分的工程资金也是他投入的,补签书面合同和签约时间的提前或者延后,是合作双方之间的企业行为,怎能说是犯法?

  委员会提出质疑:马昌华垫钱帮区政府的公司修建了工程,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拿不到一分钱,为何他打赢了与区政府的官司,反而被区政府抓起来,并被法院判刑?

  10月21日,马昌华的律师已将上诉状提交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的种种蹊跷,贺卫方教授认为,行政权力一权独大是比较普遍的情况,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等权力都控制在行政机关手里,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屈从于行政机关。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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