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加倍偿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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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09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长春11月21日消息(记者张英林) 长春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方案》规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除了要付清所拖欠工资外,还要向农民工加付所拖欠工资50%至100%的赔偿金。 长春市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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