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打行政官司告赢区政府 未获赔偿反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14 中国新闻网 | |||||||||
马昌华是一家集体企业的负责人,由于区政府的原因,他的工程款遭到拖欠,他打行政官司告赢了区政府,却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刑。现在他正在上诉。 “把区政府违法颁证的盖子掀开了”
2006年1月13日,四川省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一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的老总马昌华,正和朋友们一起庆祝自己的56岁生日,突然被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了。 这场欢乐的聚会拉开了这位民企老总牢狱之灾的序幕。作为达州市开江县政协委员的马昌华,其所在的开江县政协至今没有收到来自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而中央政法委曾于1996年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 2006年10月17日,被羁押9个月之后,马昌华被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被拘捕时的罪名不一样,这次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 马昌华的案子可追溯到9年前的一个工程。 1997年1月16日,达州市新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公司”)与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达县二建”)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新区公司把西外镇团包梁小区B-1号房的修建承包给达县二建,达县二建垫资修建到二层时,新区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70%。 1998年年初,中地公司进场,与达县二建联合施工,并垫支了大部分建设资金。1998年年底,双方补签了一个《联合施工合同》,把落款时间提前至1997年1月18日。正是这份《联合施工合同》,后来成为通川区人民法院给马昌华判刑的重要依据。 他们施工的这块地,属于新区公司。早在1993年,新区公司就与当时的达县市(现在的通川区——记者注)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由于新区公司未能交清土地出让金,一直没有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 新区公司把自己掌握的土地偷偷搞了个“一女二嫁”。一方面,由于新区公司未能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中地公司和达县二建支付工程款,1999年8月,经过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三方达成了一份协议。新区公司将团包梁小区B-1号房以及另一块地,以总价值680万元抵偿给中地公司,新区公司的几笔债务共计794万元,由中地公司代为偿还。相抵后,新区公司还欠中地公司114万多元。 另一方面,新区公司于1998年1月与另一家公司——达州市亨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签订合同,把团包梁小区B-1号房的土地转让给亨达公司。 “一女二嫁”当然要产生矛盾。2000年3月,中地公司和达县二建被亨达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两公司在B-1号房的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亨达公司的合法权益。 马昌华懵了:在自己的土地上修房子,怎么侵犯到亨达公司的利益了?但他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颁给了亨达公司。 他不能放任属于自己的土地和建筑落入亨达公司手中。通过调查,他发现通川区政府在亨达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就给公司颁发了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违法颁证,这个违法行为导致他的利益受损。 于是他以“违法颁证”为由,2000年7月把通川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和终审,三轮下来,2004年5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区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转让土地的法定条件,同时,亨达公司不仅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也没有交齐转让金,因此撤销通川区政府给亨达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马昌华历时近4年的行政官司终于打赢了。马昌华的女儿马群说:“我父亲把通川区政府违法颁证的盖子掀开了。” 法院扣划了通川区政府的银行存款55万元 根据四川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在“一女二嫁”导致的纠纷中,亨达公司已经出局,剩下的事情就是中地公司通过法律程序去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 然而,达州市中院恢复执行中地公司与新区公司1999年的协议时,遭到阻挠,中地公司迟迟不能得到《国有土地使用证》。 通川区人大常委会2005年在向上级的一份报告中,直接将省高院的判决称为“错误裁判”,可见通川区一些领导的态度。 万般无奈之下,马昌华向四川省委领导写信求助说:法院判决再好,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民告官,老百姓是弱者……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心过问一下此事,我们再也拖不起了。 马昌华的确拖不起了,中地公司的资金都投入到了这个工程,一直收不回钱,公司已经被拖得奄奄一息;原先在一片荒地上动工的工程,如今成了一个烂尾楼,孤零零地淹没在周围矗立的楼群之中;他家里的防盗门被砸得凹凸不平——那是讨薪的民工因为拿不到工钱,朝他发泄不满和愤怒。 对于区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11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输了官司的一方往往会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但是不执行法院判决是违法的。 此事引起了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室的关注,该机构给四川省委督查室发了转办件,后者又给达州市委督查室发文要求认真处理。 鉴于达州市中院执行不下去,2005年10月,四川省高院决定,由邻近的巴中市中院异地执行该案。 2005年10月起,短短两个月间,巴中市中院至少发出了4份民事裁定书来落实工作,巴中市中院还查明新区公司是通川区政府开办的企业,鉴于新区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因此追加通川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并扣划了通川区政府的银行存款55万元。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使得案件的执行步伐大大加快。但扣划了通川区政府的55万元之后不到3个月,马昌华即被通川区公安分局拘留。案件的执行也就停顿下来。 达州市人大一位官员表示,一下子要赔那么多钱,通川区政府当然要慎重行事。 记者了解到,针对此事,通川区委、区政府曾召开常委会,并成立“专案组”(一说为“应诉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一位区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区人大副主任贾玲、区法制局张蓉和一位副区长等人,涉及部门还包括公、检、法。 区人大副主任贾玲接受了采访。贾玲说:“现在的弱者不是马昌华,而是通川区政府。” 当问到为何在巴中市法院开始执行通川区政府的财产后,通川区政府就把马昌华逮捕时,贾玲说区政府是在遭到执行后,才发现了马昌华作伪证的问题。 谈到专案组的情况,贾玲接过话题说,她和区法制局张蓉就是成员。 当询问专案组是一个正式机构还是临时机构,以及成员、职能、目的等详细情况时,贾玲又对专案组的存在予以了否认。 11月7日,通川区法院和达州市中院都拒绝了采访。 “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屈从于行政机关” 对于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通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由马昌华书写的一份关于欠款的“情况说明”,以及中地公司与达县二建于1998年年底补签的《联合施工合同》,均系伪造,“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情况说明写于1999年3月20日,主要内容是新区公司的两笔欠款共计75万元,并且“于1994年起也未计息”。马昌华执笔写下情况说明,达县二建和新区公司分别盖章确认。 法院判决认为,在1999年达县二建起诉新区公司的民事诉讼中,这份情况说明导致法院在75万元欠款之外,多判了45万元的利息,因为“于1994年起也未计息”是不真实的。 马昌华在庭审中说,自己只是执笔而已,情况说明没有达县二建和新区公司的盖章确认,等于一张废纸,更何况自己当时并不知道75万元的欠款是否包含利息。他还表示,法院作出的计息45万元的判决,是根据法院的一份调解笔录计算出的,但按实际情况,根本计算不出45万元的利息。 而对于伪造《联合施工合同》的指控,马昌华表示:不管有没有这份合同,自己参加了施工是否认不了的事实。 他的代理律师李代波告诉记者,导致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不是因为这两份材料,而是由区政府的违法颁证行为,所以依据这两份材料来定罪站不住脚。 四川省发展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对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了解后,11月7日以书面形式对通川区法院的判决提出了诸多质疑,这个委员会在质疑书中指出,本案存在先抓人后定罪的问题,马昌华以“涉嫌诈骗罪”的名义被批捕,却被掉换成“妨害作证罪”而被起诉和判决,马昌华“涉嫌诈骗”的罪证到哪里去了? 对马昌华被法院认定伪造《联合施工合同》,委员会质疑说,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马昌华不仅实际参与了施工,而且大部分的工程资金也是他投入的,补签书面合同和签约时间的提前或者延后,是合作双方之间的企业行为,怎能说是犯法? 委员会提出质疑:马昌华垫钱帮区政府的公司修建了工程,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拿不到一分钱,为何他打赢了与区政府的官司,反而被区政府抓起来,并被法院判刑? 10月21日,马昌华的律师已将上诉状提交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马昌华“妨害作证罪”一案的种种蹊跷,贺卫方教授认为,行政权力一权独大是比较普遍的情况,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等权力都控制在行政机关手里,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屈从于行政机关。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闵捷、王鑫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