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跳单还是中介恶意竞争 中介起诉买主遭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1:36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本报11月2日“买主跳单中介获赔三倍佣金”一文见报后,在中介公司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中介公司纷纷向本报反映有关买主跳单的事件。 记者近日得知,城北某二手房中允因交易方跳单提起诉讼,追要中介费,却因半路突然杀出一个“程咬金”——B中介,而遭遇败诉。是买主跳单,还是中介公司之间涉嫌恶意竞钾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了解。
缘起:买主看房后撇下中介成交 今年2月份,王先生找到A中介,表示想购买一套和燕路附近的二手房。2月28日,在与A中介签订了一份看房单,约定“乙方(买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甲方所介绍的房主私下交易,如私下成交,乙方愿意赔偿甲方双倍中介费”之后,王先生在业务员的陪同下看了和燕路的一套房子,但因房子价格太高,王先生当场并没有表示购买意向,而是要求中介对房主做降价工作。 由于房主一口咬定38万元的价格一分不能降,A中介的这笔生意一直没有做成。可是一个多月之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A中介却发现王先生私下里已经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A中介立刻向王先生追要中介费,但遭到了拒绝。之后,A中介以王先生违反当初签订看房单的约定为由,把王先生和房主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先生和房主共同赔偿双倍中介费。但就在此时,B中介突然介入,让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王先生:我是从B中介买的房 对于A中介要求支付中介费,王先生一口予以回绝,理由堂而皇之:我是从B中介买的房,已经付给了B中介一笔中介费,没有理由还要支付A中介的中介费。 王先生称,虽然他与A中介签订了看房单,但因为A中介所给的房价太高,成交无望,事实上就已经解除了他与中介的委托协议,随后他找到B中介,而B中介恰好给他推荐了同一套房源,并成功说服房主降价2万元,最终促成了交易。 王先生表示,在A中介不能给出房子合适价格的情况下,他有权委托其他中介代自己买房,A中介并不能因此就认定自己是“跳单”行为,更没有理由索要中介费。 A中介:买卖双方与B中介串通 “买主根本没有委托B中介买房,B中介也没有这套房源,当初我们带买主看房时,房主仍住在原房子里,因此双方很轻易就能够取得联系,并私下交易,买卖双方是典型的跳单行为。”A中介的负责人认定。 该负责人为此出示了王先生与房主鉴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在该合同的“附记栏”中,“为甲、乙双方提供服务的经纪机构及其经办经纪人员”的签章处显示为空白。 而据惯例,通过中介成交的二手房,合同“附记栏”中应该有中介和经纪人员的签章。A中价就此推断,王先生为打赢官司和B中介恶意串通,临时伪造了委托书等一系列文件。 “王先生说付了B中介3000元中介费,但他在法庭出示不了收费发票或是收据。”A中介的负责人说。他还表示,由于A中介与B中介仅一墙之隔,因一些原因双方一度闹得不太愉快,这一次B中介出来搅局目的就是想借机打压他。 判决:A中介证据不足败诉 A中介与王先生各执一词,谁是谁非一时难以分辨,但在法庭上一切凭证据说话。法院一审判决称,A中介与王先生签订的看房单,并不约束王先生选择其他中介的权力,由于王先生和房主有证据证明双方是以36万元的房价,并在B中介的服务下完成交易,而A中介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是伪造;同时,《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中介签章不足以证明双方交易不是在B中介服务下完成。一审法院因此驳回了A中介的诉讼请求。 A中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同样以“缺乏事实证据”为由,驳回A中介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至此,这起关于买主跳单引发的诉讼暂告一段落。 中介市场呼唤诚信回归 “关于买主跳单的诉讼,中介能胜诉只是很少一部分。”一位中介公司的负责人无奈地对记者说。他同时透露,一旦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利益无望,少数中介会转而采取骚扰买主生活、甚至暴力威协等方式强行追要中介费,结果又给整个中介行业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一位业内专家也表示,一边是中介公司欺上瞒下吃差价、违规现金收房、无故扣留房款甚至卷款而逃的丑闻频发,一边是买卖双方半途撇开中介私下成交的事件不断,中介市场的混乱局面不仅令买房人失望,更令整个中介行业“很受伤”。 “形成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行业又如何能够规范起来?”这位专家反问道。 去年11月和今年2月,金丰易居、立好信两大外地知名品牌中介公司先后撤离南京市场。据了解,品牌中介的撤退一方面与南京中介佣金从2%降为1.4%有关,另一方面也不能不说是对南京不规范的中介市场环境的抗议。 如何创建一个市场行为规范、竞争有序的二手房中介市场,是南京相关管理部门和有责任感的中介老总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诚信回归”成为各方呼唤声最高的一个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