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挪用百万公款 清华大学儒商老板被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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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2:38 中国新闻网 | |||||||||
日前,原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薛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薛某,男,汉族,58岁,江苏人,大学文化程度,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副教授、研究员,原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2月,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与北京玻璃仪器厂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12月改制,更名为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阳光”)。期间被告人薛某受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于2003年3月14日被免职。 1996年,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与山东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中国石油物资广州分公司合作成立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皇明”)。1999年10月,清华阳光将所持股份以人民币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德州皇明太阳能研究所。该所于同年12月28日,将购股款人民币100万元以被告人薛某的名义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支行解放南路储蓄所。2000年6月15日,薛某将该款电汇至其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建设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的活期储蓄帐户内,并将该存折私自保管。2002年8月4日,被告人薛某擅自将这100万元购股款划转至其妻王女士的储蓄帐户内,并用于为其姐薛女士垫付购房款。2003年3月,薛某被免职后仍将掌控并使用该款的情况隐匿。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薛某将其于2002年3月至5月间存入银行的五张定期储蓄存单(合计人民币110万元)交由清华阳光前任董事长沈先生保管,并说明该款系山东皇明的退股款,收回后由其长期保管,并称自己未动用。2005年6月,被告人薛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的过程中,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2005年9月22日,被告人薛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曹晓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