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主办权交个人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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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3:30 法制晚报 | |||||||||
报刊主办权交个人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通讯员 王文波)某报社将其周刊的主办权交给张某个人承包,半年后终止合作时被张某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承包费。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判定该报社将部分主办权交于个人经营的行为违法,判令其返
2004年12月,张某与某报社签订协议,约定在2005年期间,该报社将其每周三出版(全年52期)的《财富珠宝周刊》的采编等交由张某全面负责承办,随正报发行,自负盈亏,张某向报社交纳管理费10万元及印刷制版纸张准备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于2005年1月向这家报社交纳了上半年的管理费5万元。 2005年下半年,双方因故终止了合作。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报社的行为违法,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判决报社向张某返还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