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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不还诬人涂改欠条 笔迹鉴定还原事实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14:55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立记者江跃中)季先生手持欠条向黄先生讨债,黄却不认账,说欠条上的落款时间是事后涂改的。日前,通过专业机构所作的笔迹鉴定,黄浦区法院认可季先生的诉请,判决黄先生偿还欠款5万元。

  2002年至2003年间,黄先生先后承接了“家中家”航东、华池、岚皋等6家餐饮连锁店的装饰工程,然后,他又将这些店面的厨房配套工程转包给了季先生。由于双方是老朋友
,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季先生先后对这6家连锁店的厨房施工装潢后,将工程造价清单交给黄先生,并要求其结算工程款。但黄先生称工程款已经付清,季先生只好与其对簿公堂。

  季先生称,黄先生拖欠的工程款为17万余元,由于事先未签订书面合同,交付结算时又未取得黄的签收字据,所以黄一直拖延不付。季先生迫于无奈,只好同意黄以5万元的价格结清工程的尾款。黄先生在欠条上承诺,还款期限为2004年8月,可到了时间,黄再次拒绝付款。

  黄先生在法庭上矢口否认欠款事实,认为双方装潢工程方面的款项已当场全部清结完毕。对季先生提供的欠条,黄虽承认是自己签的名,但他说,欠条后的时间落款“04年”,是季先生涂改的,原来书写的时间是“03年”,是因为另一起经济纠葛向季先生出具的,而且那笔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欠条到底是哪年书写的?法院委托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该欠条作鉴定,结论是:落款处日期字迹中的数字“4”不是由数字“3”涂改所形成,是正常书写形成的。法院根据这项鉴定结论,认为欠条的指向明确,就是黄先生拖欠的工程款。既然季先生完成了黄先生要求的装潢工作,黄理应按约定给付所欠价款。法院据此判决黄先生偿还季先生欠款5万元,欠条鉴定费用也由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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