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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农行处长一审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1:28 重庆晚报

  本报讯 昨日,市五中院对原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资产风险管理处处长陈有帆作出一审判决,违法发放贷款4286万元,判刑8年;挪用公款700万元,判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陈有帆当庭提出上诉。

  今年不到50岁的陈有帆,早在1984年就担任市农行营业部副主任。1994年3月16日至2002年4月任该营业部主任。

  检察机关指控,陈有帆在担任营业部主任期间,多次暗示下属将贷款发放给她弟弟的远东科技公司和朋友所在的大江公司,其中大江公司2106万元,远东公司2180万元。而这两家公司的负债率都在70%以上,以致贷款无法收回。另外,在2002年3月,陈有帆将暂存在营业部的700万元,借给朋友项某用于偿还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有帆在明知大江、远东二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违法批准发放贷款,导致特别重大损失出现,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虽然数额巨大,但主观恶性不大,且未谋取私利和造成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记者张勇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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