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明年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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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2:52 中国西藏新闻网 | |||||||||
扎巴贡觉 12月20日上午,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民宗委主任丹增朗杰向新闻媒体宣布,2006年9月19日,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签署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3号令,正式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西藏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具体举措,标志着西藏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丹增朗杰说,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西藏宗教工作和宗教法制建设。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在过去的10多年里,对加强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的制定,在坚持符合国家宪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符合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总体原则下,注重吸收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意见,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是长期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结果。《办法》共五章56条,涉及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大多是结合西藏实际情况,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细化,具有浓郁的西藏特色。《办法》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举行宗教活动、出版宗教书刊、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的权利,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藏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丹增朗杰和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格桑、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戴建国分别对记者的提问进行了回答。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党委外宣办副主任谢英主持。 自治区、拉萨市各新闻单位和中央媒体驻西藏记者站的记者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