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索赔”只能以个人财产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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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3:0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张璐) 首例“婚内索赔案”虽以撤诉告终,可打这样的官司,原告有没有可能胜诉?被告又该用什么财产进行赔偿?我市一些法律界人士昨告诉记者,“婚内索赔”一旦胜诉,败诉一方只能以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关于“婚内索赔”的问题,《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法院已认定王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许妮不撤诉,王军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目前《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等。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部分与个人人身紧密相关,是个人生活之必要保障的费用也已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转业费;高原工作的高原生活补助费;辞职补偿金(买断工龄款)、下岗安置费等。 但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也有律师提出质疑,夫妻一方拥有“个人财产”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类似的“婚内索赔”案件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由被告以“个人财产”进行赔偿的判决,到了执行阶段,也有可能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或终结执行,原告方最终还是得不到实质的赔偿。 (编辑雨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