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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矿难宣判18被告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3:18 新京报

  煤炭公司被罚8800万;吉林腾达矿难当日宣判6人获刑

  据新华社电(记者田雨)广东兴宁市法院、吉林蛟河市法院20日分别对两起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个月不等。

  兴宁市大兴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18被告人。法院查明:大兴煤矿投资人曾云高
、曾繁金等人在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超强度开采。2005年8月7日,大兴煤矿发生透水,造成121人死亡。

  兴宁市法院一审判决:曾云高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万;曾繁金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0万;曾文坤等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1年5个月不等或并处罚金;兴宁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罚金8800万元。

  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6名被告人。法院查明:曹会杰、曹会忠等人系吉安煤矿有关负责人,2005年4月23日,曹会忠等人明知矿井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决定继续开采。次日凌晨,李云鹏安排班组继续在防水煤柱处开采,导致采空区积水直接灌入邻近的腾达煤矿井下,将69名矿工困在井下,造成30名矿工死亡。

  蛟河市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曹会杰、曹会忠等6名被告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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