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溺水身亡 幼儿园赔1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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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4: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去年“六一”节前夕,在新都一幼儿园门口发生不幸:一个3岁男孩放学后,跟着邻家阿姨走出校门,不幸落入幼儿园门前的一条沟渠中,溺水身亡。孩子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没有委托邻居接小孩,幼儿园却让孩子出门,疏于管理,应承担责任,索赔17万。 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对这起在当地颇有影响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
3岁娃溺水身亡 父母状告幼儿园 法院审理查明,3岁的毛毛在新都一幼儿园上学。去年5月27日下午放学时,潘某来接另一小孩,由于平时对潘某很熟,毛毛也一起跟着走出幼儿园。刚出大门,毛毛蹲在一水渠边洗手,一不注意跌进水中,溺水身亡。 “幼儿园擅自放人,有责任!”3岁的乖儿子离开了人世,父母痛不欲生。他们认为,幼儿园疏于管理,擅自将小孩放出幼儿园,导致孩子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毛毛的父母刘某和张某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邻居潘某为第二被告。 一审判决: 邻居接走小孩不照看,担主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曾多次委托潘某接送自己的小孩。出事后,双方也曾经为此协商过。可以说明,事发当日应是潘某将毛毛接走。在回家途中,潘某没有尽到照看、注意的义务,导致毛毛溺水身亡,是直接原因,潘某应负主要责任。 所以,法院一审判邻居潘某赔偿近14万元,幼儿园赔偿3万余元。 潘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终审改判: 幼儿园疏于管理,负全责 市中院经过二审认为,虽然事发前孩子父母曾委托过潘某接送小孩,但事发当天,没有证据证明孩子的父母和邻居之间有委托关系,邻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市中院提出,依照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机构,没有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幼儿园虽然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了幼儿接送制度,但没有严格依照执行。幼儿园擅自让孩子出大门,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生活中,家长与幼儿园因接送发生的纠纷很常见。”市中院一位法官说,教育部门专门对小孩接送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一些幼儿园在现实生活中,却把这一规定当作一纸空文。所以,幼儿园必须严格、认真把关,否则出事后,只能为自己的失职行为埋单。 王鑫 程敏苹 本报记者 杜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