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买卖纠纷法院不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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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6:5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赵倩)成都律师牛建国去加油站加油后,认为当天的国际油价降了,加油站订立的油价却纹丝不动,因此状告加油站,要求比照国际原油价格变更成交价,退还多收的47.2元加油款和2.77元添加剂(本报曾作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成华区法院认为成品油买卖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牛建国的起诉。
法院查明,2003年6月24日,四川省经委、环保局、质监局联合发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添加剂,每升单价不超过5分。此外,国家发改委结合油价变化,经过国务院批准,才决定提高油价,将汽油价格调整为每升5元。法院认为,成品油买卖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了牛建国的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