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份遗嘱对遗产分配作出不同安排 以最后立下的公证遗嘱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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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9:23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福州12月20日电(记者郑良)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两套住房。对于房屋的分配,死者生前立下了几份遗嘱,其子女分别根据这些内容不同的遗嘱要求继承房屋。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数份内容矛盾的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福州市民郑老太太生前拥有两套房屋,有4个儿女。对于自己死后这两套房屋如何分
郑老太太于今年2月去世。根据她生前所立遗嘱,她的4个子女都提出了继承房屋的要求。林乙、林丙、林丁将占有房屋的林甲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林甲提出,从2000年1月起,郑老太太因为患中风症,一直处于老年痴呆、神志不清状态,不能真实表达自己意思。对此,有十多位证人出庭作证。林甲主张,郑老太太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立的遗嘱应该无效,按照她在1998年2月立下的公证遗嘱和书面遗嘱,房屋的六分之五该由自己继承。 福州中级法院指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林甲提出郑老太太立最后一份遗嘱时神志不清,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而公证遗嘱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因此,根据郑老太太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房产除保留给三儿子林丙六分之一外,其余六分之五由女儿林乙继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