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明年起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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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26 中国西藏新闻网 | |||||||||
董秀丽 2006年9月19日,西藏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签署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正式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此条令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在2006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区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西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区宗教工作和宗教法制建设。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在过去10多年里,对加强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西藏自治区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而过去在宗教方面已有的法规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调整和规范。 《办法》的制定,在坚持符合国家宪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符合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总体原则下,注重吸收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意见,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是长期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结果。《办法》共五章56条,涉及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大多是结合我区实际,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细化。 《办法》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举行宗教活动、出版宗教书刊、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的权利,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藏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明确了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切实贯彻执行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利于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特别是对于抵制达赖集团的分裂破坏活动,做好新形势下的抵御渗透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全面实现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西藏伟大宏伟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