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将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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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27 河北日报 | |||||||||
本报12月20日讯(记者马朝丽实习生芦川义南)石家庄市公安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将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届时,凡具有石家庄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人赴港澳旅游。 据了解,公安机关对居民的申请审核批准后,将发给申请人《往来港澳通行证》及
开放个人游以后,对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的申请,公安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审批制证工作;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办理签注的,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由于内地和港澳地区在社会制度、法律规范以及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公安机关提醒申请人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对因在港澳地区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人员,在1到5年内不批准其再次赴港澳,如发现在内地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链接 哪些情况不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个人赴港澳旅游是否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保险、铁路等部门在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的人员需按备案要求出具意见;2、户口在石家庄市下辖县(市)的人员需按规定由单位或派出所出具意见后到所在县(市)的出入境管理科申请;3、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工作单位出具意见;4、户口在石家庄市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