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轧死牧羊犬法院判赔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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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44 中国徐州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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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赔偿案件在徐州尚属首次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 霍雷 通讯员 王帅)今年6月份,甄某驾驶汽车行驶在道路上时,将丁某的一只名贵牧羊犬轧死。丁某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该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狗主人将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日前,沛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000元。 今年6月20日,甄某驾驶货车行驶 到沛县沛城镇时,将丁某价值8000元的一条名贵的“德国长毛牧羊犬”轧死。事故发生后,狗主人丁某要求车主赔偿财产损失费8000元,被车主甄某拒绝。当丁某得知甄某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遂要求这家公司赔偿,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无奈之下,丁某将车主甄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丁某认为,甄某的车辆既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无赔偿义务。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畜力车)、行人、乘车人、高速公路的通行作了规定,但没有对动物通行作出规定,由于饲养的动物属于具体的人或单位进行饲养、管理,属于自然人或单位所有的财产,机动车与动物在道路上发生事故,所以责任方应当是机动车方和动物的饲养或管理方。 最后,经过慎重研究,沛县法院认为,肇事司机或者保险公司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同时获悉,此类赔偿案件在徐州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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