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人员被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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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1:30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尹娜 通讯员李鹏 家驷)一名缓刑人员无故不按时到派出所汇报活动情况,和平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对其予以拘留,此人也是适用此条款拘留第一人。 12月19日10时许,公安和平分局南营门派出所民警按照相关规定,电话通知缓刑犯刘某(女,2005年9月因在校园门前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当晚,民警依法将刘某传唤至所内,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