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存款该归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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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1:30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一笔9800元存款的存折在继母处,存折的开户名为继女之名。随后,这笔款项被继女以挂失的方式取走,继母女由此对簿公堂。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继女对其所称存折丢失所以挂失取款的主张没能举证证明,抗辩理由无说服力,且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遂一审判决其返还相关款项。 2004年5月,刘某的继子女受其父委托在北辰区天福陵园为其生母购买了一块墓地。
刘某诉称,李某将墓地款9800元写于自己名下存入银行,将存折交与她,并告知密码。同年10月,李某的父亲去世。当年年底,刘某准备取出存折里的存款,却意外得知,存折里的钱已被李某取走。由此,刘某于日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返还9800元。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当初购置墓地是其生父委托子女们为生母购买的,此事与原告刘某毫无关系,有墓地订单为证。2004年9月,父亲因故委托她把墓地退掉。所退墓地定金9800余元已交给父亲。同年10月,父亲去世。在料理父亲丧事时,自己名下一笔9800元的存折丢失。于是,她到银行挂失,并取出了这笔钱。李某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查发现,被告所挂失活期存款存折的账号与原告手中存折账号相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领取退还的墓地定金数额、领取的时间与其所称丢失存折内的存款数额及存款日期相近,且被告对其所称存折在为父亲办理丧事时丢失的主张,没能举证证明,这一抗辩理由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律,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予以支持。同时,依据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9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