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涉黑第一大案宣判主犯被判处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3:08 宁夏日报 | |||||||||
记者从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受理审查起诉的“10·30”叶福有、李东武、马德林、肖乃全、朱永军等27人涉黑团伙犯罪一案,12月18日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肖乃全死刑,朱永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马德林、王鹤松无期徒刑,叶福有、韩兵等23人有期徒刑20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的不等刑期。 2003年以来,叶福有以其入股的茶楼为据点,组织领导以被告人李东武,马德林,
2005年5月以后,该组织为了防范抵御另一犯罪团伙侵扰,在惠农区确立强势地位,购置弹药、军刺、砍刀、匕首等犯罪工具,大肆进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据悉,该案是目前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数最多、案情最复杂、组织最严密、在宁夏影响最大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制作了近2万字的起诉书,涉及10个罪名,涉嫌犯罪事实31起,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记者 李东梅 实习生 李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