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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误闯民居放火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1:08 新京报
警方在现场提取其一枚指纹;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李力)昨日,酒后放火的雷某因放火罪被丰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检察机关称,去年12月18日下午3时许,正在商场卖文具的吕小姐被房东叫回了家。到家后发现,其租住的房屋起火。经鉴定,吕小姐的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未烧毁的平房内墙上的瓷砖上,发现并提取了一枚指纹痕迹。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经鉴定该指纹系雷某的右手小指所遗留。 据雷某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发前他和朋友吃饭,喝了一斤多白酒,想起曾帮助张三租出过房子而对方却没任何表示,就想给张三捣捣乱。因喝酒太多,他在去张三家路上,稀里糊涂地撞进了张三的租客吕小姐屋内。雷某发现走错屋曾一度离开,后又返回吕小姐租住的屋内掏出打火机点烟。 雷某称,他晕晕乎乎的点烟可能把随手掏出的纸也点着了,并扔在床边,随后离开。 据法官介绍,庭审前,雷某积极赔偿了吕小姐1.7万余元损失。昨日在法庭上,雷某当庭承认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认罪。整个庭审中他始终不敢抬头,甚至没有为自己辩护,没有做最后陈述。 休庭时,雷某的父亲一边老泪纵横,一边教训着儿子。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予惩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听到法官的宣判,雷某表示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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