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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房两年不搬法院强制执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7:30 山西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程培青)省烟草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退休职工尹梅(化名),2000年单位房改时购买了该单位一套住房,但是由于原住户不能搬出,她久久不能住进。无奈的尹梅将原单位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其拥有该住房产权,但从2004年8月判决生效至今,原住户拒不搬,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3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执行。 7年前,分公司把宿舍北楼1单元9号的住房分配给单位职工陈鹏(化名)与其妻子侯萍(化名)夫妻使用。2000年4月单位房改时,陈鹏重新分配了太原市平阳路的住房。分公司规定,购买新房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原公房交出。陈鹏于2000年5月30日向单位出具了书面保证书,承诺在2000年9月底腾出原来的住房。2000年,分公司将该房出售给了尹梅,尹梅于2001年3月1日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8月,陈鹏与侯萍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与购得的新房均做了分割,新房由陈鹏居住,陈鹏补偿侯萍6万元,该房现由侯萍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分公司宿舍北楼1单元9号住房产权归尹梅所有,尹梅依法享有对该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陈鹏在单位已购得新住房,应按2000年5月30日的承诺将争议房退还给单位,侯萍居住该房没有法律依据。2004年8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侯萍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出住房,交尹梅管理使用。但是,两年半的时间过去了,尹梅仍没能住进自己购买的住房。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萍称,离婚时该住房的产权仍为其前夫陈鹏所有,而且陈鹏承诺让其一直居住。作为双方单位的分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进行执行,将单位一间宿舍以1.16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给侯萍。 (编辑:徐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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