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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小区“散步”被撞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8:57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薄萱)爱犬在家门口被路过的轿车撞死,犬主戚女士要求驾驶员林先生赔偿1.6万余元。昨天,宝山法院判决驳回她的诉请。 去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林先生驾驶别克轿车回到小区,行经戚女士门口时,不慎将她饲养的一条黑色贵宾犬撞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戚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先生赔偿购犬款、喂养费等共计16215元,并要求他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原告戚女士未遵守上述规定,任其饲养的犬随意在公共场所活动,故应对该犬被撞死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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