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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当信物娶得美人归 如今一片瓦都分不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09:40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汪文汉 实习生刘光荣)结婚前赠房女朋友,并到公证机关对《房产转让协议》进行公证。不料,婚后两年,夫妻不和分了手。如今丈夫还能要回房产吗?

  2003年5月,吕松涛在常青花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8万元,并与房产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10万元,余款按揭。

  3个月后,吕松涛与黄陂的女孩江珊珊一见钟情。同年12月,吕松涛向江珊珊求婚,并表示所买的房子当作信物。为兑现承诺,两人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所购新房归江珊珊个人所有,余款18万余元由吕松涛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随后,他们到江汉区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

  2004年2月,吕松涛与江珊珊结婚。2005年5月,江珊珊持协议到房产商那里,将吕松涛最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合同主体变更为江珊珊。

  如今,夫妻因感情不和,吕松涛与江珊珊离婚。吕松涛求助法律在线,“我能要回房产吗?”(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湖北瑜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维都认为,吕松涛不能要回他的房产。

  万律师表示,结婚前,吕松涛自愿将房屋赠与江珊珊,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该赠与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房产属于江珊珊个人婚前财产,现在双方离婚,吕松涛无权要求分割房产,更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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