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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钢下属设备厂厂长收回扣被判15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4:2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石家庄3月21日消息(记者杜震 通讯员刘海东)原唐山钢铁集团金恒企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环保设备厂厂长李富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并大肆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4万余元,近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6年4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原唐钢金恒企业发展总公司环保设备厂厂长李富利有受贿行为。经检察机关大力侦查,案情获得重大突破。2006年12月20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被告人李富利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李富利代表唐山市钢铁集团金恒企业发展总公司环保设备厂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到唐山某公司水处理一期工程,李富利对一期工程设立了帐外帐。2003年12月至2005年5月间,李富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支付信息费等名义在一期工程帐外帐中先后12次支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8.2万元。

  2004年10月9日,被告人李富利代表环保设备厂与唐山市某公司订立了180余万元的格网填料购销合同,2005年4月,被告人李富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给付货款时,收受该公司徐某、庞某给予的回扣20.4万元。

  2004年9月7日,被告人李富利代表环保设备厂与吉林某公司杨某订立了162万元的高效过滤器购销合同,200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富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两次收受杨某给予的回扣27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还查明,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李富利任环保设备厂厂长时,还通过为厂里购买钢材、工程转包等方式,收受贿赂9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富利犯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富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李富利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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