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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开3千万增值税发票 法人代表被判无期

  “新一康在鼎盛时期,在全省构建了近2000个网点,俨然是一个医药巨人……”昨日下午,一名四川医药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然而,记者昨日获悉,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3000多万元,四川新一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康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新一康公司被判处罚金500万元,法人代表张红奇被判处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发票3000多万元

  经查,从2005年至2006年,新一康公司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其法人代表、总经理张红奇利用该公司取得的经营药品资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让财务部负责人决定,再由公司会计、出纳采用做假账的方式将账做平,以“管理费”名义按照开票金额的4%至8%收取开票费,最后由购销部经理、开票员,以该公司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向8家医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共计164份、金额2699万多元、税额458万多元,价税合计3157万多元。

  此外,新一康公司为了能抵欠“中间人”为该公司取得的海关进口代征增值税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票)的费用,根据“中间人”指点,新一康公司与一家药品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采取上述方法虚开增值税发票67万多元。

  为了弥补这个超过3200万的“缺口”,达到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在张红奇安排下,以票面金额4%左右的价格为条件,让人为新一康公司开具海关票88份,价款3187万多元。之后,由新一康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成都市检察机关认为,新一康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金额3200多万元、税额550多万元。新一康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价款3187多万元,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张红奇决定、组织、安排公司其他人员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此外,公司相关人员共计9人,也因职位原因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犯罪。

  吃差价成了主要利润来源

  据财务部负责人交代,新一康公司从事医药批发业务,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指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2005、2006年度公司交税不到100万元,但开具的7508份增值税发票,价税4亿元。由于公司挂靠的部门和个人多,他们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在缴一定的开票费后,以公司名义开票。另一方面,公司以更低价购进项票用于抵扣,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公司收开票费6%,支付进项票约4%,这是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指控,新一康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辩护律师认为,该公司虚开行为与完全没有交易的虚开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上有所区别,并有条件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请求对其他被告人能从轻、减免处罚。而张红奇及辩护律师则认为,张红奇没有决定、组织、安排公司其他人员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由于医药类公司的特殊经营模式,客观上造成违法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张红奇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其他被告根据检察机关指控,还有各自所处的公司职位,分别做了从轻、减轻处罚及无罪辩护。

  一审判处法人代表无期徒刑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新一康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故意使用虚开的海关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款,以此为进项依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税务机关仅追回少部分税款,情节特别严重。而张红奇在任职期间,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起组织、领导和决策作用,并直接安排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接受他人虚开其他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巨额损失。其他被告也不同程度参与其中,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了各自的作用。

  最后,成都中院判决新一康公司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500万元。张红奇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以相同罪名,分别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十三年不等。记者昨日获悉,张红奇已上诉至四川省高级法院,目前此案还在审查中。

  据介绍,新一康公司具有医疗器械、药品及保健品的零售、批发和进出口经营权。在鼎盛时期,该公司在四川省构建了近2000个网点的市场销售网络,其中包括医院、诊所、药品批发商及零售药店。正是利用这个平台,新一康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疯狂圈钱。 本报记者 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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