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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担任工厂法人代表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8日03:17  燕赵都市报

  本报驻承德记者 尉迟国利

  原承德市铸石厂厂长张某和会计杨某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分别缓期执行。然而,法院判决已生效近半年了,二人仍担任公司主要领导职务,引起当地人的争议。

  ■巨额国有资产被占有

  原承德市铸石厂是国有中型企业,2003年8月27日经承德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开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2004年1月13日,成立了承德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自然人38人。张某任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股17.25%,杨某任新公司会计,持股0.78%。

  检察院指控,按照改制程序规定,资产评估前,企业要自行清产核资,然而,铸石厂却将多年来已收回的货款和工程款记到应付账款户,不结转销售收入和利润。在时任厂长的张某的授意下,会计杨某不但对账面不实的应付款不结转,对已经结转的应付账款又虚列到应付账款户,从而使国有资产评估值减少。铸石厂到2003年10月31日,有370余万元的已完工外欠工程款未记应收账款,也未向评估机构提供。

  张某和杨某的行为引起了原铸石厂职工的不满,并向检察机关进行了举报。

  ■厂长会计分别被判刑

  2004年4月,受承德市检察院指定,围场检察院对张某和杨某立案侦查。检察院指控,上述虚列负债、瞒报债权、瞒报资产等行为,实际造成国有资产2928582.66元被承德摩顿铸石有限公司占有,案发后已追缴赃款50万元。2008年5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指定武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后,于去年11月份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作出如下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考验期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考验期3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张某及承德摩顿铸石有限公司退赔非法占有的国有资产价值2428582.66元。

  可判决生效不久,人们发现,去年12月份,张某和杨某又出现在公司里。“现在判决生效已近半年了,人家还是董事长和会计。而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是不能担任公司主要领导职务的。”一位举报人说。

  ■法学专家以案说法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利军教授。

  据介绍,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某所犯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上述犯罪的范围,在缓刑考验期内,按照刑法的理解,应不属于执行期满,所以他没有资格担任公司董事,更不可能担任董事长,因他是在任职期间犯罪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对于杨某,则应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工商部门将不予企业年检

  6月3日,记者从兴隆县工商局证实,张某现在确为承德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工商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规曾两次到该公司督促企业立即办理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但因企业自身的原因现在一直还没有履行。工商部门称,如果不依法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变更,该公司肯定不会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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