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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与中介在银行因合同问题发生打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2日00:07  半岛晨报

  10月19日,谷先生两眼间贴着纱布回到了家中,当天他早上出来到银行想取回母亲卖房的相关手续,因就合同履行问题和中介人员发生冲突,在打斗中,他右眼眼挂了彩。

  房价每天都在蹭蹭地涨,房主坐地涨价的事儿时有发生,律师认为,应加大对单独解约方的惩戒力度,让违约者无利可图,让法律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

  卖房约定30天办完手续

  10月19日晚上5点多,谷先生来到本报时,两眼之间贴着纱布,手里还拎着一个CT片子。“被人打了,挺丢人的。”他很不好意思说。

  谷先生“挂彩”是因为帮母亲买房子而和中介的人发生了冲突。他说,今年8月,他母亲打算将位于西岗区兆麟街的一处房子卖了,面积是42.21平方米。

  在各个中介人员带人走马灯似地看房后,其中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小马带的一个客户梅先生相中了这套房子。9月3日,双方签订了合同,总房款为34.8万元。

  签合同时,谷先生对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的若干条款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比如,中介在买卖双方提供的资料、款项齐备之日起的30工作日内,中介将委托事项办理完毕。谷先生提出“30个工作日”改为“30天”,并写进合同。“我妈是想换套房子住,现在房价一直往上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越长,我妈买房要掏的钱就越多。”谷先生称,这是自己想“速战速决”的理由。

  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中,增加了两条。其一约定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后,本合同生效;另一条是“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无法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解除,由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在谷先生提供的合同中看到,其上约定,在合同签订6日内,买卖双方将办理房屋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准备齐全。然后,由中介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谷先生说,随后他们就在中介安排下,办理各种手续。

  取银行手续发生打斗

  房屋贷款遇到了麻烦,直到10月19日依然没有办下来。当日,谷先生给卖房者梅先生打去电话,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但对方没同意。

  当日上午,谷先生来到办理贷款手续的位于市房地产交易所二楼的银行,想取回他母亲签字的相关资料,打算终止办理贷款,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他,双方为此争论了几句。

  过了一会儿,中介公司的小马及女手续员柳女士赶到了银行。“银行的人跟我们说,谷先生想抢他母亲办理贷款的手续,于是找我们过来,别让谷先生闹了。”小马表示,房主是谷先生的母亲,如果取消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也应由他母亲本人亲自来。

  柳女士告诉记者,她建议谷先生别在银行外面吵,如果不想卖房子了,买卖双方到中介去协商解决。

  双方言语冲突越来越激烈,有人用手指着对方喊。“我看到他要打手续员,一个女的,这算什么事儿。”小马说,这时候他上前阻止,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在被人拉开后,双方又抄起凳子,但被拦住。

  谷先生手机里拍了两张照片,其上显示他的右眼眉骨处裂开一个口子,血流到了鼻子上。他说,是小马一拳打的。“当时乱哄哄的,我也忘了打在什么地方。”小马说,也有可能是自己手上的戒指等什么东西划伤了对方,而他自己也被对方打了。

  保安闻讯赶到了现场,并报了警。黄河路派出所将双方带回去调查,而谷先生随后去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接受治疗。病历记载,谷先生眉骨有1厘米的口子,其他无大碍。

  合同是否有效各讲各的理

  为何要从银行要回相关资料?谷先生说,他的依据是合同里自生效的30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办不了,就解除合同。现在,已经超过了期限,他认为合同自然失效,所以要取回他母亲在银行签字的相关资料。

  “怎么能自动无效哪,即使超过了30天,也有违约条款哪。若是我们中介耽误了,中介就按违约赔偿,若是买方耽误了,就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不可能说无效就无效。”柳女士告诉记者,谷先生提出合同无效的依据并不成立。另外,即使不想履行合同,可以三方坐在一起协商解决,不能单方说合同无效就无效。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如下条款约定:买卖双方未按合同时间履行义务的,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由中介原因导致的,则每逾期一日,中介支付委托报酬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赔偿委托方。

  柳女士称,目前梅先生的银行贷款的确还没有批下来,但手续已经递交了市行,正等待着审批。而出卖方突然涨价的要求也令买者很反感。

  记者从银行内部人士处了解到,因为接近年底,各银行房贷放款额度基本完成,审批会更严格一些,放贷标准也在提高。

  一位二手房手续员称,在正常情况下,30天内可以办理完一套房子的贷款、产权转移等手续,但现在银行卡的紧,时间会拖得长一点。

  律师:加大对违约方的惩戒力度

  目前,大连的房子一直在蹭蹭地涨,房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坐地起价的事儿也是有发生。今年6月,市民王女士交了5万定金,在中山区买了一套60万的房子,谁知在签订合同后,房主又以70万的价格卖给了别人。目前,王女士已经向中山区法院提起诉讼,除了索要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外,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既得利益损失10万元。

  而从今年4月至今,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甲明接手了四五起房主突然涨价的事例,“涨价行为多次出现,这对公众的诚信提出了考验。”

  刘甲明认为,在谷先生的事件中,合同中只是约定“30日内无法履行合同,则合同接解除”,但无法履行合同与迟延履行合同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有着本质区别。在他看来,本事例中,只是迟延履行合同,可以追究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构成解除合同的要件。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纸契约,若随意违反,将对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如果防止频频出现的出卖方涨价行为?刘甲明认为,一是要增强公众的契约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说话算数”;二是要加大对单方解除合同的惩戒力度,让其无力可图,比如合同中增加“单方违约,要承担总房款20~30%的违约金”等,如果出卖方卖给他人可以多挣5万,现在要赔10万,他当然就会履行合同了,让法律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首席记者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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