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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2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光孝寺爆炸案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王华强、许创林、杨学华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处民事赔偿的数额合理。上诉人、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著名佛寺发生爆炸三名嫌疑人被刑拘 1999年12月7日中午,广州著名佛寺光孝寺突然发生爆炸,该寺首席和尚使用的小轿车被严重损毁,一名游客被炸成轻伤。不久,警方宣布侦破此案,对涉嫌犯罪的光孝寺3名内部员工刑事拘留。 三名被告当庭翻供公诉人员请求延期 2000年6月5日,此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车主谢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51·58万元。庭审中,三被告当庭翻供,声称之前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三人根本没有参与策划和作案。越秀区检察院的公诉人以要调查有无刑讯逼供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庭审中止。 一审判决罪名成立三人各判八年徒刑 去年8月10日,此案二度开庭,公诉人提交了3被告羁押期间同仓人员的证言证词,三被告仍然坚持自己无罪。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庭审长达12小时。同年9月29日,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爆炸罪名成立,各判处有期徒刑8年,3人共同一次性赔偿谢某4·8万元。 不服判决诉至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并且不愿意承担民事赔偿,遂上诉至中院。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今年2月19日审理终结,作出上述判决。(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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