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用双氧水加工销售鸡爪获刑两年

2012年12月06日08:19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胡明 通讯员/ 李世寅 吴艺明)为牟取非法利益,苏某明、李某明以出租屋为据点,用双氧水生产加工有毒、有害的食品鸡爪、鸡粒,警方当场缴获有毒鸡爪573.74公斤、过氧化氢84公斤、氢氧化钠19.46公斤及部分销售送货单等物品。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明、李某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苏某明、李某明为牟取非法利益,密谋以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昌盛街某号及胜龙四队地塘的出租屋为据点,生产加工有毒、有害的食品鸡爪、鸡粒。两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鸡爪、鸡粒放入不合格的油中炸后再放入工业双氧水(即过氧化氢,食用双氧水国家明文严格限制防腐剂,仅适用于鲜奶、豆制品加工,且成品检测不得含有过氧化氢残留;工业双氧水还含有蒽、醌和重金属,一般适用于造纸、印刷业)中浸泡,之后销售到中山市小榄、古镇、东升、南朗等地食品摊档。

  7月10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加工窝点抓获苏某明、李某明,并当场缴获鸡爪573.74公斤、炸鸡脚650.24公斤、鸡骨251.6公斤、生鸡脚516.25公斤、过氧化氢84公斤、氢氧化钠19.46公斤、部分销售送货单等物品。经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鉴定,查获的鸡爪半成品中有过氧化氢残留、酸价超标。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明、李某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苏某明、李某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近日,法院遂判决被告人苏某明、李某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缴获有毒鸡爪等物品予以销毁。

(原标题:双氧水加工鸡爪销售 两被告均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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