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上班时在电脑上干私活,被公司老总发现,当天就被以“在工作期间从事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开除,老刘为此打起维权官司。
昨日,市三中院披露,法院终审判定,虽然老刘在上班时间撰写了其他同行的运作方案,但劳动合同、法规并无明文禁止该行为,公司开除员工理由不成立,公司为此赔了3.2万元给老刘。
员工干私活被开除
2003年,老刘进入涪陵区某客运公司工作。2004年1月,老刘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月薪制。
2011年5月,老刘在公司为他配置的电脑上制作了另外一家客运公司的运作方案、成立客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成立客运公司的申请报告等材料。2011年6月3日,老刘所在公司老总无意中发现老刘电脑中的秘密,认为老刘是拿公司的钱为别人干事,是“吃里扒外”。
当天,公司决定以老刘“违反公司制度,在工作期间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为由,对老刘作出开除决定。老刘当天无奈离开了工作8年的公司。
一审判决公司赔钱
之后,老刘向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9月,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裁定,该公司向老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800元及其他养老、失业保险赔偿等。
该公司随后把官司打到涪陵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赔偿。
涪陵区法院审理查明,老刘虽然在公司的电脑上制作了其他客运公司的相关材料,但并没有对外传播,老刘老东家的商业机密并不因老刘制作这些材料就必然外泄。老东家以老刘从事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为由将其开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要对老刘进行赔偿。
2012年1月,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老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终审仍然判决赔钱
该公司上诉到市三中院。公司上诉称,老刘利用职务之便,引用公司内部资料撰写和同行有直接利益的企划方案,与他人筹备成立新的公司,还策划公司的客户脱离公司到老刘成立的新公司去,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将他开除。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老刘的行为不是劳动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该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老刘对外传播了这些材料,也不能证明老刘撰写这些材料的行为必然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该公司以老刘“违反公司制度,在工作期间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为由,开除老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日前,市三中院判决该公司向老刘支付各种赔偿金等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