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一名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出车祸,致使自己及他人受伤,被行政拘留后,未料在拘留所里“发病”,后来经救治无效死亡。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局以及收拘的拘留所该不该承担责任?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此前,增城市法院一审判决增城市公安局、增城市拘留所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共约35万元。
案情回顾
拘留后意外死亡
2012年12月22日6时10分,刘国欢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没有牌照的摩托车沿增城市小正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花园村路段时,摩托车碰撞到同方向在前面行驶的自行车尾部,造成刘国欢及自行车车主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天,刘国欢在接受交警询问时,反映脚部受伤,稍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由于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当天被增城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
刘国欢随后被送交增城市拘留所收拘。收拘的当天,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增城市拘留所民警张某对他进行了健康检查。
未料,次日7时,同处一室的多人发现刘国欢没有起床,也不理会室友,便报警。增城市拘留所接警后,派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民警莫某对刘国欢进行治疗。当天中午约1时,刘国欢被送至增城市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后转入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3日。由于医疗费用巨大,刘国欢后被转至增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后出院。同年1月8日,刘国欢死于家中。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在诊断中确认,刘国欢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肺部感染、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3年5月,刘国欢的妻子、女儿及母亲共三人向增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随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三原告据此将增城市公安局、增城市拘留所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对刘国欢的死亡难脱其责,“拖延抢救时间太久”等。
一审判决
家属获赔偿35万
法院认为,刘国欢所受的伤害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其无证驾驶是事发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他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刘国欢对自己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鉴于其死亡与增城市拘留所的违法执法有关,增城市拘留所应负次要责任。
就此,法院分析称,增城市拘留所在收拘时,未委派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对刘国欢进行健康检查,导致其脑部出血未被发现,延误抢救时间而死亡,该执法行为违法;另外,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八中队和增城市拘留所在决定拘留和收拘时,知道刘国欢在事故中跌倒受伤,但其警员因疏忽大意未对其身体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刘国欢脑部出血未被发现,八中队和增城市拘留所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此外,刘国欢被收拘后,出现精神差、食量少、呕吐等不适症状,增城市拘留所在每20分钟巡视一次时却未及时发现,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增城市法院一审判决增城市公安局、增城市拘留所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约35万余元给刘国欢的三名家属。该判决引发上诉,昨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原标题:家属状告延误抢救一审获赔3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