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抢劫小学生11次抢得171元被判10年

2014年05月21日15:45  人民网 收藏本文
新城法院在大华中学操场上公开审理了一起专门针对小学生抢劫的刑事案件 新城法院在大华中学操场上公开审理了一起专门针对小学生抢劫的刑事案件

  人民网北京5月21日电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酗酒成性的26岁大学毕业生李某,多次抢劫西安一所小学学生。经查,他共作案11起,共抢得171.5元,有2次受害者身上仅有1元,他也不放过。近日,他被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北京市公安局提醒青少年,遇到类似不法侵害,一定要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报警解决。

  据《西安晚报》报道,昨日下午,新城法院在大华中学操场上公开审理了一起专门针对小学生抢劫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楠今年26岁,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住在新城区华清小区,平时喜欢酗酒。从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楠先后在新城区同一小学门口,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小学生11起,其中已遂5起抢得现金171.5元。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李楠所犯的11起抢劫案中,涉及受害小学生21人。其中最多一次抢了100元,还有两次受害小学生身上只带了1元钱,但李楠都没有放过。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楠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审判长孙宝霞现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案有别其他抢劫案,因为他是专门针对小学生的,而且还是同一所学校的小学生。虽然本案抢劫数额不多,但是对学校和学生造成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些小学生都不敢来学校,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告人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都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不受抢劫数额的影响。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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