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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以谈恋爱为饵诱他人入传销获刑

萍乡:以谈恋爱为饵诱他人入传销获刑
2018年09月18日 17:38 江西法院网
   受害人王某被许某以谈恋爱为由骗入传销组织,刘某、李某、林某、史某为逼迫受害人加入,将其非法拘禁数日。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林某有期徒刑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林某、史某案发时均为传销组织成员,李某、林某管理窝点门钥匙。今年4月5日,许某(在逃)以谈恋爱为由将王某骗至萍乡经济开发区某住处的传销窝点,李某、史某等人收走王某的手机等随身物品。在窝点期间,李某被安排作为王某的“师父”,负责贴身看守并讲课洗脑,林某、史某以同吃同住同行等方式辅助限制王某人身自由。4月8日,另一传销窝点的传销人员刘某等人来到上述窝点,刘某在给王某做思想工作期间,用手殴打王某。4月9日,侦查人员在上述传销窝点抓获刘某、李某、林某、史某。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林某、史某伙同他人为迫使王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刘某、李某、林某、史某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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