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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一物流公司变造证据妨碍审理被处罚

广昌一物流公司变造证据妨碍审理被处罚
2018年09月29日 14:52 江西法院网
  一物流公司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提交变造的证据,造成案件调解后保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浪费司法资源。9月28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该物流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

  2017年9月4日,物流公司雇请的司机谢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广昌县旴江镇黄沙路口路段时撞上伍某,造成伍某当场死亡。事故车辆在江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同意调解。保险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提供司机谢某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因谢某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2009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物流公司经人为修改后将有效期改为2009年2月11至2018年2月10日。保险公司在审核时未发现该从业资格证经过修改,与本案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按保险合同支付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涉及的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该证据系人为变造,因此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原民事调解书。

  为严厉打击此类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公信力,广昌县人民法院遂对该物流公司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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