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遵义一女子不赔农民工损失还辱骂、撒泼?法院:依法拘留!
12月20日,正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谢某华申请执行朱某荣一案时,因该案担保人黄某琼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正安法院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
2015年,谢某华在朱某荣所有的茶叶加工厂工作期间,手指被茶叶加工设备绞伤,造成十级伤残。后谢某华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荣赔偿损失。
正安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令朱某荣赔偿谢某华人民币40537.03元。判决生效后,朱某荣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后尚有2.5万元拒绝支付,正安法院于2017年9月7日对朱某荣处以拘留十五日。在执行拘留期间,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万元,并由黄某琼作担保。被执行人履行了1万元后,尚余部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
2018年8月,正安法院对该案进行恢复执行。12月20日,因该案被执行人朱某荣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担保人黄某琼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正安法院依法对二人拘留十五日(因朱某荣患心脏疾病而最终未执行拘留)。
法律小知识:民事案件执行中担保人有何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来源:“贵阳晚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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